遼建價發[2015]9號
各市造價管理站(處),綏中縣、昌圖縣住建委:
為貫徹執行《關于印發〈遼寧省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人社[2015]34號)文件,我站對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標準核定工作做了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據文件第二、三條之規定,按建設項目計取的工傷保險,單獨列項計入工程總造價,其費率依照各市、縣社保經辦機構或地稅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稅費前總造價的1‰計取。在編制工程投資估算、概算指標及招標控制價時,應按稅費前總造價的1‰確定。
二、原規費中的工傷保險核定方法仍保持不變。按建設項目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憑證不得作為原規費工傷保險的核定依據。各市造價管理部門要做好規費中工傷保險取費系數的核定工作。
三、依據《關于印發〈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13]44號)文件的要求,取消原規費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其他規費項目及核定方法保持不變。
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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